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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200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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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治理,包管建设工程质量,�;と嗣裆凸ひ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运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卖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运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得逾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勉励接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治理要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品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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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凭据条约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包管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切合设计文件和条约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施工单位使用缺乏格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换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没有设计计划的,不得施工。
  衡宇建筑使用者在装修历程中,不得擅自变换衡宇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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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经验收及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凭据国家有关档案治理的划定,实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逾越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凭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卖力。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卖力。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丈量、水文等勘察结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凭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切合国家划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质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及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加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剖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计划。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品级许可的业务规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卖力。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卖力人和施工治理卖力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卖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卖力。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凭据分包条约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卖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凭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历程中发明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实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凭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条约约定,对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纪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缺乏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纪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宁静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质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泛起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缺乏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卖力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增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缺乏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担负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担负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担负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负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执法、规则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条约,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负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装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凭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接纳旁站、巡视宁静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规模、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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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扔牍├湎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ㄋ模┑缙芟摺⒏潘艿馈⑸璞缸爸煤妥靶薰こ�,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盘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规模和保修期限内爆发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凌驾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凭据鉴定结果接纳加固、维修等步伐,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执法、规则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生长计划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衡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考核。经考核及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执法、规则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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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计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分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发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历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治理划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分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爆发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爆发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据事故类别和品级向外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视察程序凭据国务院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纠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睿�
 �。ㄒ唬┢仁钩邪揭缘陀诒厩募鄹窬罕甑�;
 �。ǘ┤我庋顾鹾侠砉て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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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ね忌杓莆募淳蟛榛蛘呱蟛槿狈Ω�,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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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雌揪莨一ń⒐ぱ槭毡ǜ妗⒂泄厝峡晌募蛘咦夹硎褂梦募ㄋ捅赴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1%以上2%以下的�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ㄒ唬┪醋橹⒐ぱ槭�,擅自交付使用的;
 �。ǘ┭槭杖狈Ω�,擅自交付使用的;
 �。ㄈ┒匀狈Ω竦慕ㄉ韫こ唐揪菁案窆こ萄槭盏�。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品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 ?�,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划定处以�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处以�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 ?�;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条约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条约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 ?�;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睿�
 �。ㄒ唬┛辈斓ノ晃雌揪莨こ探ㄉ枨恐菩员曜冀锌辈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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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杓频ノ晃雌揪莨こ探ㄉ枨恐菩员曜冀猩杓频�。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缺乏格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凭据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切合划定的质量标准的,卖力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宁静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质料取样检测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ㄒ唬┯虢ㄉ璧ノ换蛘呤┕さノ还赐�,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ǘ┙狈Ω竦慕ㄉ韫こ獭⒔ㄖ柿稀⒔ㄖ古浼蜕璞钙揪菁案袂┳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担负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换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计划擅自施工的,责令纠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衡宇建筑使用者在装修历程中擅自变换衡宇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爆发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分或者单位明示或者体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纠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卑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单位� ?畲Ψ值�,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钍�5%以上10%以下的�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划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划定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宣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划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事情人员因调动事情、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明在该单位事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治理划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剖析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差别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ㄒ唬┳艹邪ノ唤ㄉ韫こ谭职痪弑赶嘤ψ手侍跫牡ノ坏�;
 �。ǘ┙ㄉ韫こ套艹邪踉贾形从性级�,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ㄈ┦┕ぷ艹邪ノ唤ㄉ韫こ讨魈褰峁沟氖┕し职渌ノ坏�;
 �。ㄋ模┓职ノ唤涑邪慕ㄉ韫こ淘俜职�。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条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划定的� ?詈兔皇盏奈シㄋ�,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衡宇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运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治理,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划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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