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事情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市监函[2006]40号
- 2006-06-01
- 建设部建筑市场治理司
- 游艇会官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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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换证事情,现就《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治理事情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和《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事情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质料中要求提交加入社会包管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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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怨衅笠怠⑹乱档ノ凰舻墓こ碳嗬砥笠档娜嗽�,若人事治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加入社会包管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加入社会包管清单复印件,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分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事情的人事证明。
�。ㄈ┒陨昵肴烁鋈思尤肷缁岚艿�,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条约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包管用度,申请人应提交自己加入社会包管的清单证明。
�。ㄋ模┒怨衅笠怠⑹乱档ノ荒谕巳嗽�,除提交自己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条约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加入社会包管清单证明。
二、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在2007年4月1日前,没有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变换注册时,暂不要求提供加入继续教育的证明;已经换发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换注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其他问题
�。ㄒ唬┒栽诿挥泄こ碳嗬砥笠底手实牡ノ簧昵胱⒉岬娜嗽�,经自己申请,可只核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发执业印章。
�。ǘ┣泻咸跫幕恢と嗽�,在申请换证时,也可同时申请变换执业单位。
�。ㄈ┲醒胫卫砥笠导捌渌艄こ碳嗬砥笠档娜嗽�,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换证,由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受理初审。
建设部建筑市场治理司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