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步伐》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治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事情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简直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运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治理事情。
有关专业部分卖力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治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治理。
勉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品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品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ㄒ唬┮讶〉靡壹豆こ淘旒圩裳笠底手手な槁�3年;
�。ǘ┢笠党鲎嗜酥�,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ㄈ┘际趼袅θ艘讶〉迷旒酃こ淌ψ⒉嶂な�,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事情15年以上;
�。ㄋ模┳ㄖ按邮鹿こ淘旒圩ㄒ凳虑榈娜嗽保ㄒ韵录虺谱ㄖ白ㄒ等嗽保┎簧儆�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事情的经历;
�。ㄎ澹┢笠涤胱ㄖ白ㄒ等嗽鼻┒├投踉�,且专职专业人员切合国家划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ㄖ白ㄒ等嗽比耸碌蛋腹叵涤晒胰峡傻娜耸率鹄砘勾卫�;
�。ㄆ撸┢笠底⒉嶙时静簧儆谌嗣癖�100万元;
�。ò耍┢笠到�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ň牛� 具有牢固的办公场合,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ㄊ┘际醯蛋钢卫碇贫取⒅柿靠刂浦贫取⒉莆裰卫碇贫绕肴�;
�。ㄊ唬┢笠滴镜ノ蛔ㄖ白ㄒ等嗽敝卫淼纳缁峄狙习苁中肴�;
�。ㄊ┰谏昵肷蠖ㄗ手势芳吨涨�3年内无本步伐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ㄒ唬┢笠党鲎嗜酥�,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ǘ┘际趼袅θ艘讶〉迷旒酃こ淌ψ⒉嶂な�,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事情10年以上;
�。ㄈ┳ㄖ白ㄒ等嗽辈簧儆�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事情的经历;
�。ㄋ模┢笠涤胱ㄖ白ㄒ等嗽鼻┒├投踉�,且专职专业人员切合国家划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ㄎ澹┳ㄖ白ㄒ等嗽比耸碌蛋腹叵涤晒胰峡傻娜耸率鹄砘勾卫�;
�。┢笠底⒉嶙时静簧儆谌嗣癖�50万元;
�。ㄆ撸┚哂欣喂痰陌旃『�,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ò耍┘际醯蛋钢卫碇贫取⒅柿靠刂浦贫取⒉莆裰卫碇贫绕肴�;
�。ň牛┢笠滴镜ノ蛔ㄖ白ㄒ等嗽敝卫淼纳缁峄狙习苁中肴�;
�。ㄊ┰莅雌谀诠こ淘旒圩裳凳杖肜奂撇坏陀谌嗣癖�50万元;
�。ㄊ唬┥昵肷蠖ㄗ手势芳吨涨拔薇静椒サ诙咛踅沟男形�。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分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质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质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商同级有关专业部分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质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ㄒ唬豆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势芳渡昵胧椤�;
�。ǘ┳ㄖ白ㄒ等嗽保ê际趼袅θ耍┑脑旒酃こ淌ψ⒉嶂な椤⒃旒墼弊矢裰な椤⒆ㄒ导际踔俺浦な楹蜕矸葜�;
�。ㄈ┳ㄖ白ㄒ等嗽保ê际趼袅θ耍┑娜耸率鹄硖踉己推笠滴浣荒傻谋灸甓壬缁峄狙习苡枚鹊钠局�;
�。ㄋ模┢笠明日鲁獭⒐啥鲎市椴⒏焦ど滩糠殖鼍叩墓啥鲎是榭鲋っ�;
�。ㄎ澹┢笠到赡捎凳杖氲挠邓胺⑵被蛩拔癫糠殖鼍叩慕赡晒こ淘旒圩裳凳杖氲挠邓巴晁爸っ�;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こ淘旒圩裳笠底手手な�;
�。ㄆ撸┢笠涤抵凑�;
�。ò耍├喂贪旃『系淖饬尢踉蓟虿ㄖっ�;
�。ň牛┯泄仄笠导际醯蛋钢卫怼⒅柿靠刂啤⒉莆裰卫淼戎贫鹊奈募�;
�。ㄊ┲捶ā⒐嬖蚧ǖ钠渌柿�。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质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品级凭据本步伐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审定为乙级,设暂按期一年。
暂按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的,应当在暂按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切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宣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民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凭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卖力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爆发变换的,应当自变换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治理资质证书变换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品级,但应当切合相应的资质品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切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品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治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种种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种种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模包括:
�。ㄒ唬┙ㄉ柘钅拷ㄒ槭榧翱尚行匝芯客蹲使浪恪⑾钅烤闷兰郾ǜ娴奶謇蜕蠛�;
�。ǘ┙ㄉ柘钅扛旁に愕奶謇肷蠛�,并配合设计计划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事情进行工程造价剖析与控制;
�。ㄈ┙ㄉ柘钅刻踉技劭罴蛑倍ǎòㄕ斜旯こ坦こ塘壳宓ズ捅甑住⑼侗瓯鄣奶謇蜕蠛耍�;条约价款的签订与调解(包括工程变换、工程洽商和索赔用度的盘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体例与审核等;
�。ㄋ模┕こ淘旒劬镁婪椎募ê椭俨玫淖裳�;
�。ㄎ澹┨峁┕こ淘旒坌畔⑿Ю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历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治理和效劳。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种种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条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条约》(示范文本)订立条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品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质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ㄒ唬┓种Щ褂抵凑崭从〖�;
�。ǘ┕こ淘旒圩裳笠底手手な楦从〖�;
�。ㄈ┠庠诜种Щ怪匆档牟簧儆�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ㄋ模┓种Щ估喂贪旃『系淖饬尢踉蓟虿ㄖ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卖力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条约、出具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条约、出具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条约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枳手手な�,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资质证书;
�。ǘ┯庠阶手势芳兑滴窆婺3薪庸こ淘旒圩裳滴�;
�。ㄈ┩苯邮苷斜耆撕屯侗耆嘶蛄礁鲆陨贤侗耆硕酝还こ滔钅康墓こ淘旒圩裳滴�;
�。ㄋ模┮愿杌乜邸⒍褚庋沟褪辗训确椒ń胁徽本赫�;
�。ㄎ澹┳薪拥墓こ淘旒圩裳滴�;
�。┲捶ā⒐嬖蚪沟钠渌形�。
第二十八条 除执法、规则另有划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历程中获知确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有关专业部分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本步伐的划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运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ㄒ唬┮蟊患觳榈ノ惶峁┕こ淘旒圩裳笠底手手な椤⒃旒酃こ淌ψ⒉嶂な�,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治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治理制度的文件;
�。ǘ┙氡患觳榈ノ唤屑觳�,查阅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条约等相关资料;
�。ㄈ┚勒シ从泄刂捶ā⒐嬖蚝捅静椒ゼ爸匆倒娉袒ǖ男形�。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加入,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故障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运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ㄒ唬┳手市砜苫厥虑槿嗽崩挠弥叭ā⑼婧鲋笆刈鞒鲎加韫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市砜傻�;
�。ǘ┯庠椒ǘㄖ叭ㄗ鞒鲎加韫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市砜傻�;
�。ㄈ┪シ捶ǘǔ绦蜃鞒鲎加韫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市砜傻�;
�。ㄋ模┒圆痪弑感姓砜商跫纳昵肴俗鞒鲎加韫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市砜傻�;
�。ㄎ澹┮婪ǹ梢匀∠こ淘旒圩裳笠底手实钠渌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切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ㄒ唬┕こ淘旒圩裳笠底手视行诼�,未申请延续的;
�。ǘ┕こ淘旒圩裳笠底手时蝗∠⒊坊氐�;
�。ㄈ┕こ淘旒圩裳笠狄婪ㄖ罩沟�;
�。ㄋ模� 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分等情况应看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纪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专业部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运动或者逾越资质品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专业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步伐第十七条划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实时治理资质证书变换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专业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ㄒ唬┪シ幢静椒サ诙趸�,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ǘ┪シ幢静椒サ诙逄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步伐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专业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 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逾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ǘ� 对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ㄈ� 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ㄋ模� 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步伐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宣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步伐施行前建设部宣布的规章与本步伐的划定纷歧致的,以本步伐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步伐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划定,暂不适用于本步伐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