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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 2004-07-05
  •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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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部 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条件,进一步增强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宁静事故,凭据《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等有关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宁静生产许可制度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运动 。
  本划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运动的企业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中央治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宣布和治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前款划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宣布和治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的指导和监督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明的企业违法行为实时报告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 。
  第二章 宁静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宁静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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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ň牛┯兄耙滴:Ψ乐尾椒�,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宁静防护用具和宁静防护打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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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宣布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运动前,应当依照本划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分申请领取宁静生产许可证 。
  中央治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申请领取宁静生产许可证 。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治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申请领取宁静生产许可证 。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分提供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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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质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卖力,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 。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切合宁静生产条件的,宣布宁静生产许可证;不切合宁静生产条件的,不予宣布宁静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及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
  建设主管部分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的意见 。
  第八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申请治理延期手续 。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宁静生产的执规律则,未爆发死亡事故的,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换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换后10日内,到原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变换手续 。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取消的,应当将宁静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予以注销 。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宁静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报告,并在民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第十二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接纳建设部划定的统一式样 。
  宁静生产许可证接纳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划定的统一式样 。
  宁静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 。建设主管部分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宁静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宣布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划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宁静生产条件,并应当增强日常宁静生产治理,接受建设主管部分的监督检查 。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发明企业不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已经宣布的宁静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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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划定取消宁静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七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宁静生产许可证档案治理制度,按期向社会宣布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和治理情况 。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宁静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宁静生产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分事情人员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和监督检查事情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划定的行为,有权向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分举报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建设主管部分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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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ㄋ模┙拥蕉晕シ幢净ㄐ形木俦ê�,不实时处理的;
 � 。ㄎ澹┰谀采砜芍ば肌⒅卫砗图喽郊觳槭虑橹�,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分事情人员不予处分 。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爆发重大宁静事故的,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暂扣宁静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宁静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治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仍不治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处分 。
  冒用宁静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宣布宁静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取消宁静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的暂扣、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分,由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宣布治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决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分申请治理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逾期不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切合本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运动的,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处分 。
  第三十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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