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步伐》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步伐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治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执法和行政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步伐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署理),是指工程招标署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质料采购招标的署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全国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治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署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认定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规模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署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可以担负种种工程的招标署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只能担负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署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只能担负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署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负工程招标署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署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署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署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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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署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步伐第八条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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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署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ㄈ┚哂兄屑兑陨现俺频墓こ陶斜晔鹄砘棺ㄖ叭嗽辈簧儆�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署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ㄋ模┘际蹙寐袅θ宋净棺ㄖ叭嗽�,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ㄎ澹┳⒉嶙时窘鸩簧儆�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署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步伐第八条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资格满1年;
�。ǘ┙�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署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ㄈ┚哂兄屑兑陨现俺频墓こ陶斜晔鹄砘棺ㄖ叭嗽辈簧儆�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署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ㄋ模┘际蹙寐袅θ宋净棺ㄖ叭嗽�,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ㄎ澹┳⒉嶙时窘鸩簧儆�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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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ù砣撕图际蹙寐袅θ说娜沃拔募⒏鋈思蚶戎柿�,技术经济卖力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治理经历证明;
�。ㄆ撸┌旃『现っ�,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ò耍┏鲎手っ骷吧弦荒甓染蠹频钠笠挡莆癖ǜ妫êū砑八得�,下同);
�。ň牛┢辣曜铱獬稍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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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署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署理条约、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质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受理申请质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 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关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纪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署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爆发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爆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治理资格证书变换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治理变换手续:
�。ㄒ唬� 工商挂号事项爆发变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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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治理变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在治理变换后15日内,将变换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换的,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ㄒ唬� 资格证书变换申请;
�。ǘ�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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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品级,但应当切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署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切合原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凭据本步伐的划定申请重新审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质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治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民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治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条约,在条约约定的规模内实施署理,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收取用度;凌驾条约约定实施署理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生存工程招标署理历程文件以及结果文件。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署理历程文件以及结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在工程招标署理运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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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斜耆耸槊嫱�,转让工程招标署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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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胝斜耆嘶蛘咄侗耆斯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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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唬�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工程招标署理资格证书;
�。ㄊ� 执法、规则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划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分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署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署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增强对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治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署理资格后,不再切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分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署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署理资格的,可以凭据其实际抵达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审定工程招标署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取消工程招标署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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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圆磺泻闲砜商跫纳昵胱鞒鲎矢裥砜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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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署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并通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实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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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こ陶斜晔鹄砘挂婪ㄖ罩沟�;
�。ㄈ┳矢裰な楸蝗∠⒊坊�,或者吊销的;
�。ㄋ模� 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工程招标署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宁静、条约违约等情况。本步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等情况应看成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不实时治理资格证书变换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未凭据划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署理资格或者逾越资格许可规模担负工程招标署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署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署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工程招标署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
第三十七条 有本步伐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
第三十八条 本步伐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机构资格认定步伐》(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