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的通知
建市[200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增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老实守信的市场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事情高度重视,增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外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的实施细则。省会都会、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都会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凭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的要求,建立外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事情,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增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老实守信的市场情况,凭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加入工程建设运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署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纪录和不良行为纪录。
良好行为纪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历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执法、规则、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相关专业部分的奖励和表扬,所形成的良好行为纪录。
不良行为纪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历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执法、规则、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分,形成的不良行为纪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建设部卖力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卖力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卖力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治理信息平台;卖力对外宣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纪录信息;卖力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事情。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外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治理事情,收罗、审核、汇总和宣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纪录,并将切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纪录实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运动中的不良行为体现、相关处分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凭据统一的诚信标准和治理步伐,卖力对外地区加入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纪录,同时将不良行为纪录信息实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
中央治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外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纪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收罗、审核、纪录、汇总和宣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明确分担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增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纪录真实性的核查,卖力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纪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实时报送。
第六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分做好诚信行为纪录、信息宣布和信用评价等事情,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凭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宁静监督以及政府部分组织的种种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事情,收罗不良行为纪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分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凭据行政处分情况,实时宣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宣布事情。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ńㄉ韫こ探灰字行模┑淖试刺跫�,制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诚信行为纪录实行宣布制度。
诚信行为纪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外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宣布。其中,不良行为纪录信息的宣布时间为行政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宣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纪录信息宣布期限一般为3年,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宣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治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恒久保存。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规模的不良行为纪录除在外地宣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宣布,宣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宣布期限相同,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将确认的不良行为纪录在外地宣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分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纪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也应参照本划定在外地区统一宣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宣布。
第十一条 对宣布有误的信息,由宣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进行修正,凭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解其信息宣布期限,包管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纪录信息宣布期限,但宣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纪录后,供有关部分和社会民众盘问;关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宣布部分可延长其不良行为纪录信息宣布期限。
行政处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换或被吊销,应实时变换或删除该不良纪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宣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增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凭据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治理、工程担保与包管、表扬评优等事情中,充分利用已宣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办。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历程中,要避免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凭据治理权限和属地治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纪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治理联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可结合外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规则对本步伐和认定标准加以增补,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法档案试点事情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掌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法档案盘问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法档案盘问试点事情,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事情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治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对加入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质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种种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步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本步伐由建设部卖力解释。
第十九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A1)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B1)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C1)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D1)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E1)
招标署理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F1)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G1)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H1)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纪录认定标准(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