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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 200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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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步伐》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仲春三日
  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步伐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运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步伐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运动,实施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运动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步伐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全国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治理事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治理事情 。
  第四条 本步伐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运动 。
  第五条 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本步伐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运动 。
  本步伐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运动 。
  本步伐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
  第六条 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运动必须依法进行 。
  勉励生长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运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果真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效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运动进行干预 。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业务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条约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条约约定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条约,并凭据条约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条约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为的时间、结算方法以及包管按期支付的相应步伐,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为的支付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条约后7个事情日内,将条约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分包条约爆发重大变换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换后7个事情日内,将变换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治理机构,组织治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运动 。
  项目治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庞洪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 。其中,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项目核算卖力人、质量治理人员、宁静治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划定 。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正当的人事或者劳动条约、人为以及社会包管关系的人员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条约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条约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
  违反本步伐第十一条划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运动进行组织治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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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ぷ艹邪踉贾形从性级�,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合设项目治理机构的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项目核算卖力人、质量治理人员、宁静治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凭据分包条约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卖力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担负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宁静卖力,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宁静生产进行治理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宁静计划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明事故隐患,应当实时作来由置 。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宁静向分包工程发包人卖力,并应当听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宁静生产治理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凭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划定予以处分;关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划定处分 。
  第二十条 本步伐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城乡建设情况�;げ�1986年4月30日宣布的《建筑装置工程总分包实施步伐》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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