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划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执规律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治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凭据本划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运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运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治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事情经历、工程业绩,凭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署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质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审批;切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质料后,应立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上报质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民众媒体上通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换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上报质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自己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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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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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馄诔跏甲⒉岬�,应当提供抵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质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凭据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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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换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程序治理变换注册手续,变换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换注册需要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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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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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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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力审批的部分应当治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通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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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自己和聘用单位应当实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应当实时报告或者见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切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凭据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署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运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运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治理效劳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分划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运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凭据划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可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担卖力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运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担负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抵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划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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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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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取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处以�?�,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凌驾3万元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划定,未治理变换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运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凌驾3万元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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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依据职权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取消监理工程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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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的事情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事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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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 对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宣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ㄈ� 对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按期限内宣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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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事情凭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国务院人事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加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治理步伐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公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步伐》(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