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建设局,本委有关科室、委属各单位: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步伐(试行)》已经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步伐(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我州建筑装饰装修的治理,增进全州建筑装饰装修业的生长,包管建筑装饰装修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确保民众利益和公共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衡宇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和维修革新的,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抵达一定的情况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质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与功效完善以及对室外情况美化的工程建筑运动。
本步伐所称建筑装修的工程其规模包括下列工程:
1、建筑防火工程;
2、建筑防水工程;
3、建筑抹灰工程;
4、室内吊顶工程
5、室内轻质隔墙工程;
6、建筑门窗工程;
7、饰面板(砖)工程
8、幕墙工程;
9、室内外涂料油漆工程;
10、楼地面铺装工程;
11、卫生器具及管道工程;
12、裱糊与软包工程;
13、室内电气设备及水、电装置工程;
14、家具摆设及室内装潢工程;
15、情况园林工程;
16、户外广告制作装置工程。
第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质量宁静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衡宇宁静鉴定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步伐。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宁静适用,优化情况,经济合理,并切合都会计划、消防、供电、环保、节能等有关划定和标准。
第五条 各级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建筑装饰装修治理的职能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行主管部分的领导下,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具体实施本行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治理事情,并接受上级建筑装饰装修治理部分的业务指导和行业治理。
第六条 各级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执规律则和标准规范,受理和审查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及中介效劳机构的资质申报,卖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治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备案、治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许可和竣工批准以及室内装饰环保宁静审批,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宁静质量及有关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查处在建筑装饰装修运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施工许可
第七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配合发包,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治理步伐》。独立发包的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治理步伐》。
第八条 原有衡宇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原使用功效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当原设计单位资质品级的设计单位,提供拆解加固设计计划,无设计计划不得开工。
原有衡宇装饰装修必须在开工前对衡宇进行质量宁静检查,关系民众利益和公共宁静的原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如: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商�。ǖ辏�,办公楼,住宅楼,宾馆,酒店,剧院,会展中心,文化运动中心,趁魅站码头,舞厅酒吧,茶�餐馆等开工前必须由具有相应衡宇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质量和宁静度鉴定,未经衡宇鉴定机构鉴定或鉴定原有建筑保存宁静隐患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据工程建设质量宁静监督治理的有关划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分治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关于未治理质量、宁静监督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划定的规模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配合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接纳果真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法通过政府招投标中心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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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条约。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宁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法定资格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体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装饰装修质量。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建筑装饰装修质料、构件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切合国家划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装饰装修质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规范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必须抵达划定的设计深度,应当就审查及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质量、宁静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凭据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凭据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要求和施工条约约定,对装饰装修质料,装饰装修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书面纪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缺乏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执法、规则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承包条约,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负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装饰装修质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装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宁静许可证,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宁静生产监督机构治理施工宁静步伐审查,施工宁静步伐审查缺乏格者,不得治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 质量和宁静监督机构应当凭据有关标准和划定 ,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宁静监督。
第二十六条 独立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在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下列程序组织质量验收:
�。ㄒ唬┳笆巫靶薰こ掏旯ず�,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ǘ┙ㄉ璧ノ皇盏焦こ萄槭毡ǜ婧�,应由建设单位(项目)卖力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卖力人进行工程验收。
�。ㄈ┙ㄖ笆巫靶薰こ萄槭占案窈�,建设单位应在划准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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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衡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步伐》的有关划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五章 资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凭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及格,取得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运动。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包括设计资质和施人为质,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品级,施人为质分为一、二、三三个品级。
第三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许可的工程规模为
�。ㄒ唬� 甲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担负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项目的规模不受限制。
�。ǘ� 乙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担负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ㄈ� 丙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担负民用建筑设计品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
第三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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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督ㄖ笆巫靶奁笠担嚎傻8旱ノ还こ淘旒�120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除外)的施工。
�。ㄈ┤督ㄖ笆巫靶奁笠担嚎傻8旱ノ还こ淘旒�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除外)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造价咨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建筑室内情况检测施工企业和中介效劳机构等资质按建设部有关划定申请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施工企业和中介效劳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从事相应的施工和中介效劳运动。
第三十三条 资质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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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律枇⒌慕ㄖ笆巫靶奁笠�,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挂号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治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建筑装饰企业其资质品级凭据最低品级审定,并设一年的暂按期。
�。ㄈ┙ㄖ靶奁笠底手手な榉治⒏北�,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ㄋ模┙ㄖ笆巫靶奚杓谱手始准队山ㄉ璨可罂寂疾⑿肌督ㄖ笆巫靶藜准渡杓谱手手な椤�,乙级及以下由省建设厅审考批准并宣布《建筑装饰装修乙级(丙级)设计资质证书》。
�。ㄎ澹┙ㄖ笆巫靶奘┕て笠底手手な�,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核备案,宣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备案,宣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不得不法扣留和没收《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度核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度核查缺乏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及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重新审定其资质品级。新审定的资质品级应当低于原资质品级,达不到最低资质品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三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连续三年核查及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品级。
第三十八条 州外来我州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中介效劳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备案挂号。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人应凭据省州物价、财务部分审定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缴纳治理费。
各级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的事情人员,应当严格凭据职责规模,依法进行治理,持证上岗,严格按标准收费,无政府法制部分宣布的装饰装修行政执法证的,企业可拒绝检查、治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按《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或《湖北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处分。
第四十一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品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进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换的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有资格审定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计划,擅自施工的,按《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缺乏格质料装饰装修,或不按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按《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划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工程宁静事故或者对爆发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按《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处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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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家庭装饰装修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步伐由州建设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