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运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增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运动,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招投标运动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和老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果真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运动必须果真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的由生长革新等行政主管部分组成的省招标投标事情治理委员会,卖力全省招投标治理事情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运动的综合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革新、财务、交通、建设、水利、领土资源、信息工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划定,卖力本部分、本系统内的招投标治理事情。
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分在省招标投标事情治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配合做好招投标监督治理事情。
第五条 本步伐划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标。
第二章 招标规模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岂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照旧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质料等,均为招标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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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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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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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唐纷≌�,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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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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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褂霉衅笠凳乱档ノ蛔杂凶式�,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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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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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步伐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划定规模内的种种工程建设项目,凡抵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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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璞浮⒅柿系然跷锏牟晒�,单项条约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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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ハ钐踉脊浪慵鄣陀诒咎醯冢ㄒ唬ⅲǘⅲㄈ┫罨ǖ谋曜�,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步伐第十三条划定的标准的调解,由省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凭据国家划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治理权限,由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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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凭据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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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橹案竦耐侗耆私邢殖】辈�,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謇侗晡募�,并按招标文件划定的要求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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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运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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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灾斜耆讼刃泄�,但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职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果真招标。
接纳果真招标方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宣布招标通告。
必须果真招标的项目的招标通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宣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通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果真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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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治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署理机构,委托其治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署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分审核同意后,可自行治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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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分、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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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条约。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划定,由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效劳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划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会同有关部分凭据国家划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效劳项目的强制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离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实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凭据节约本钱、便当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结构作出计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治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建立和治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事情规则由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事情,增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卖力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剖析和培训事情。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运动实施全历程监督。凭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运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不然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分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治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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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对招标投标历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勾通招标、勾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运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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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绮饭收斜晗钅空型侗暝硕募喽街卫�,由商务行政主管部分卖力;
�。ㄋ模┠扇胝晒耗柯嫉南钅康恼型侗暝硕募喽街卫�,由财务主管部分卖力;
�。ㄎ澹┕型恋厥褂萌ǔ鋈玫恼型侗昙喽街卫�,由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卖力;
�。┮搅破餍导耙┢芳胁晒合钅康恼型侗暝硕募喽街卫�,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分卖力。
属于国家笔直治理的行业、工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种种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合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效劳的机构,其提供的效劳不收取交易用度,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从事招标署理等影响招投标运动公正、公正进行的盈利性运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实时宣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治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招投标运动中发明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视察,协助招投标治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纪录并予宣布。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效劳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步伐第十七条划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接纳果真竞争的方法选择招标署理机构提供效劳。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治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划定予以处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凭据职责规模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治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凭据职责规模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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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历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勾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招投标治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宣布招标通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通告的宣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治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事情人员从事招标署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运动公正、公正进行的盈利性运动的或者违反划定收费的,由招投标治理办公室责令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分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执规律则和本步伐划定的,由行政监察部分依照有关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运动不切合《招标投标法》及本步伐有关划定的,有权向招投标治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步伐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宣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治理步伐》(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