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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步伐

  • 2007-07-14
  • 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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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宣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执规律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运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步伐。本步伐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种种衡宇建筑及其隶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规模标准,凭据省人民政府的划定执行。施工单项条约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县级以上生长计划部分卖力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情。
  第四条本步伐划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运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宣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运动和集中治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效劳,包管招标投标运动果真、公正、公正进行。不得署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加入评标、定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治理步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划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不得进行地方� ;ず托幸德⒍�,禁止限制和排斥外地区、本系统外切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入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并治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历程监理招标,应当完建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事情;(三)施工招标,应当完建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划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条约;(四)质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事情,质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治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体例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庞洪水平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治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招标人自行治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分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批准,并向外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治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署理机构署理招标事宜。招标署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定的工程招标署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招标分为果真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应当接纳果真招标的方法并在国家和省划定的媒体上宣布招标通告。招标人接纳邀请招标方法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担负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建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治理下进行。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凭据项目自己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及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及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所在和要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凭据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体例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端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法(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规模(发包开端计划),报项目审批部分批准;(二)体例招标文件;(三)宣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向及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七)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划定的要求投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分和外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条约。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条约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花样及目录,施工、质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包管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包管金一般不得凌驾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凌驾50万元。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划定的工程量盘算规则及招标文件划定的计价要领和要求体例,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体例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建筑计划设计文件体例深度划定的要求体例投标文件;进行看法设计招标的,应当凭据招标文件要求体例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划定。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体例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三)投标项目计划及说明;(四)投标报价;(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分包给切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所在。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生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增补、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加入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果真标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昀逃Φ奔吐�,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看成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加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划定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署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署理人没有正当、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体例,要害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四)投标人未凭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包管金的;(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配合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卖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确定的专家库中,接纳随机抽取的方法爆发。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加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凭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步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剖析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及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凭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接纳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本钱的最低价法。(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接纳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凭据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二)不低于本钱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凭据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影响评标的历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运动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一)在招标文件划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切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国家执法、规则、规章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条约治理的划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条约,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收取投标包管金的,应当自条约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包管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凭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步伐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分已作出划定的,从其划定;关于招投标历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勾通招标、勾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步伐划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纠正;依法必须进行果真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果真招标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及其事情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步伐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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